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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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、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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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》(环发〔2015〕167号)的有关规定,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获得命名满3年的部分园区(见附件1)开展2021年度复查评估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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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和指导复查评估工作,现将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》(见附件2)、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》(见附件3)和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》(见附件4)印发给你们。请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。现场评估时间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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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勇华、王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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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(010)65645390、656453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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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:(010)656454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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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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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1.2021年度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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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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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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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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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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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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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部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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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1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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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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